(2016)苏11民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盛建强与李福荣、周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荣,盛建强,周俊,杨恒兴,陈静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荣,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雷洪,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建强,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儒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女,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恒兴,男,1951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原审第三人:陈静玲,女,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上诉人李福荣因与被上诉人盛建强、周俊、原审第三人杨恒兴、陈静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福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福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8元,减半收取6194元,由上诉人李福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建平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