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与海阳市万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市万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7民初3477号原告: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区阳升路***号亲峰大厦*座附*层。法定代表人:赵鹏,访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万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凤凰国际乡村社区**号楼商业房*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明星,该公司经理。原告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万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赵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预付佣金3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及《高速·蔚蓝海岸分销政策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代理销售原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海阳市滨海西路北侧、市政府西侧高速·蔚蓝海岸项目商品房,代理有效期限为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为支持乙方销售该项目房源,双方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乙方预付佣金30万元作为前期启动资金,被告应按每套房屋成交所产生佣金的50%作为预付佣金的还款,且最迟于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按约向乙方支付预付佣金30万元,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至合同期满被告没有任何销售成果,未产生代理佣金,被告也未将30万元退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构成违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海阳市万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销售代理合同》及《高速·蔚蓝海岸分销政策补充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2月6日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就预付佣金30万元的支付、返还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银行业务回单凭证及收据,证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被告支付预付佣金30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2月6日,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海阳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及《高速·蔚蓝海岸分销政策补充协议》。其中《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位于海阳市滨海西路北侧、市政府西侧高速·蔚蓝海岸项目,乙方代理销售的区域为全国。代理有效期限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销售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销售价格按甲方提供价格表执行,须甲方盖章签字生效,根据市场变化,若甲方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甲方可单方调整销售价格(合同期间上浮范围控制在200元之内)并通知乙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销售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佣金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额的22%提取,包括乙方在销售代理有效期限内所发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缴纳税费、租金。水电费、员工薪资福利以及客户往返项目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项目推荐费等。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销售价格表,包含1000元/平方米溢价,成交溢价部分由乙方获得,产生税费由乙方负担……《高速·蔚蓝海岸分销政策补充协议》约定:政策适用时间为2015年1月开始执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甲方为支持乙方销售本项目房源,甲方预支乙方佣金30万元作为前期启动资金;乙方预支佣金归还方式:合同期内,乙方每套房屋成交所产生佣金的50%作为乙方所得预支佣金的还款,累计还款额达到预支佣金额为止;合同期内,若乙方返还金额低于预支佣金总额,乙方须在合同期终止日起3日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甲方,如遇节假日或银行系统调整等原顺延。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除归还甲方已预付佣金外,须支付已预付佣金的50%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收据收到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海阳有限公司预付佣金30万元,2015年2月9日,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海阳有限公司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营业室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明星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预付30万元。被告收到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海阳有限公司预付的30万元后,至合同期限届满,没有销售业绩,也未产生销售佣金从中抵扣,被告也没有将30万元退还给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海阳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海阳有限公司2016年2月16日经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为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0日,原告以被告没有退还预付佣金30万元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并请求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预付佣金的50%即15万元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所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及《高速·蔚蓝海岸分销政策补充协议》,是双方当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销售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原、被告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有银行业务回单的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原告预付佣金后至合同期限届满,没有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销售所代理的原告开发建设的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将原告预付佣金退还给原告,并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承担已预付佣金30万元50%的违约金15万元。原告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高利率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海阳市万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预付佣金30万元,并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15万元,合计4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孙洪杰审 判 员 修 恒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