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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7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胡兴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东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027执238号申请人李志勇,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执行人胡兴发,男,湖南省桂东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勇与被执行人胡兴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执行,(2016)湘1027民初27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志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胡兴发交给申请人李志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湘1027民初2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