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7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胡兴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东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027执238号申请人李志勇,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执行人胡兴发,男,湖南省桂东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勇与被执行人胡兴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执行,(2016)湘1027民初27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志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胡兴发交给申请人李志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湘1027民初2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