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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银艳、尹彦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艳,尹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93号申请人:刘银艳,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万馨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尹彦林,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乡禾馅饼快餐店经营者,住山东省高唐县。刘银艳与尹彦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银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彦林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江苏省丰县万馨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苏C×××××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银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尹彦林名下位于高唐县科教路西段步行街产权证号为17-0602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刘银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秀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洪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