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乐县古泉酒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南乐县古泉酒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955号原告: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建国,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乐县古泉酒厂,住所地: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法定代表人:孙卫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乐县古泉酒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南乐县古泉酒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