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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0221民初1896号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定代表人王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阳阳,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武立峰,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打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城物业”)诉被告武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武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城物业诉称,被告武立峰是龙江县宏发小区4号楼2单元602室的业主,该楼房面积为74.85㎡。他公司负责该��区的物业管理。被告2009年、2010年、2013—2017年共计7年拒交物业管理费,他公司数次索要无果,为保护他公司及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一、要求被告给付2009年、2010年、2013年-2017年共计7年的物业费2,639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按日5‰计算滞纳金。原告龙城物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宏发小区物业管理入住合同复印件、龙江县物价局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均已与原件核对),证明原告是有资质的营业单位,并与被告签订了物业合同,他公司按物价局文件进行收费。被告对物价局文件没有异议,称入住合同不是他签的字,也不是他家属签的字;2、宏发小区业主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明该小区业主房屋漏水情况,他方已向房产部门申报。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武立峰辩称,不同意给付物业费,楼道卫生前几年非常差,最近还可以。楼道门锁有安全隐患,从他入住起只有一两年好使,之后就不好使了。楼道内异味太大有老鼠,一楼居住、出入人员太乱,房屋漏雨,楼道灯以前不亮,最近才亮。被告武立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武立峰是龙江县宏发小区4号楼2单元602室的业主,原告龙城物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被告房屋的建筑面积是74.85平方米,该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2元,被告武立峰拖欠2009年、2010年、2013年-2016年共计6年的物业费2,263.46元,此款经原告公司���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本院认为,原告龙城物业负责龙江县温馨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被告武立峰是该小区4号楼2单元602室的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有偿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的费用,故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7年物业费的请求,因龙城物业还未向被告提供当年物业服务,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现在收取符合相关规定,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请求,虽被告未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原告的物业服务尚有欠缺,但庭审中原告亦承认服务有不足,日后应加强物业管理,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立峰给付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010年、2013年-2016物业管理费2,263.4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年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