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遂强与郑花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遂强,郑花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王遂强,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10日,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郑花妮,又名郑燕,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1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遂强与被执行人郑花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花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花妮人民币59013.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旭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