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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7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绍清与冯雪情、黄鸿坚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绍清,冯雪情,黄鸿坚,黄麒铭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7366号原告:冯绍清,男,192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财产代管人:冯国伟,系冯绍清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合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雪情,女,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坚。被告:黄鸿坚,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黄麒铭,男,199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坚。原告冯绍清与被告冯雪情、黄鸿坚、黄麒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冯绍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绍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绍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00元,由原告冯绍清负担。审判员 刘 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程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