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宏平与李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平,李清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991号原告:张宏平,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李清松,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张宏平与被告李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宏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宏平以还未找到李清松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宏平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鹏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