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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宏平与李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平,李清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991号原告:张宏平,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李清松,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张宏平与被告李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宏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宏平以还未找到李清松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宏平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鹏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