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翠生与徐新民、杜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翠生,徐新民,杜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56号原告:赵翠生。被告:徐新民。被告:杜林云。原告赵翠生与被告徐新民、杜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赵翠生诉称,请求判令徐新民、杜林云夫妻归还赵翠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4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还清之日,2017年2月4日之前的利息6000元一并主张)。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徐新民系该院聘用制工作人员徐卫梅的父亲,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徐新民作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其系沭阳县人民法院聘用制工作人员徐卫梅的父亲,为排除合理怀疑,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该案不宜由该院审理。本院裁定将本案交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王晓玲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禧贤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