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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行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明刚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长顺县人民政府,长顺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02行初241号原告罗明刚,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长顺县,于2016年9月2日死亡。被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朱立军,厅长。第三人长顺县人民政府,地址在贵州省长顺县长征大道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友军,县长。第三人长顺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在贵州省长顺县长寨镇长发中路。法定代表人贺太忠,局长。本���在审理原告罗明刚诉被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第三人长顺县人民政府、长顺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罗明刚在提起诉讼前已死亡,且其近亲属放弃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欧阳灵审 判 员  陈远刚人民陪审员  韩 益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