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孙晓勇、张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明,孙晓勇,张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114号原告:陈建明,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勇,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丽霞,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陈建明诉被告孙晓勇、张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明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明负担。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东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