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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与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钢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13号申请人:中钢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昆明路158号野马国际A栋18层。法定代表人:刘宏泉,中钢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三叶管道研发楼214室。法定代表人:刘安德,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清河县阿热勒托别乡哈里恒村。法定代表人:闫河亮,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中钢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142311.4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钢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142311.4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陆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