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晨与李延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晨,李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刘晨,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延东,男,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籍贯河北省唐山市,曾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晨与被执行人李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字0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延东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晨借款本金42646.78元。被执行李延东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晨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笔逾期利息以12646.78元(3万元-17353.22)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时止。第二笔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时止。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字0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