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红梅与王锦周、程至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梅,王锦周,程至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395号原告:高红梅,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科,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周,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程至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高红梅与被告王锦周、程至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高红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锦周、程至建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红梅负担。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