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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勇与赣州杨海丰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杨海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577号原告:刘勇,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杨海丰,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刘勇与被告赣州杨海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