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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倩倩与代龙云、XX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倩倩,代龙云,XX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107号原告:高倩倩,女,1986年8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龙云,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XX战,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教师,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高倩倩与被告代龙云、XX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倩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龙云、XX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倩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代龙云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息4分,2016年8月11日被告代龙云向原告出具借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此款经催要未果。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杜春艳将借款利息6000元变更为6600元(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共计11个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代龙云、XX战未答辩。原告高倩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核认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原告催要偿还20000元本金,剩余30000元本金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重新更换借条一张,约定月息4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7月4日支付利息1800元。另查明,代龙云向高倩倩借款时,代龙云与XX战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代龙云向原告高倩倩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被告代龙云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故对原告高倩倩要求被告代龙云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24%给付逾期利息6600元(从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共计11个月)的问题,因原告陈述被告已于2017年7月4日向其支付利息1800元,故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00元,代龙云应向高倩倩支付利息4800元。关于被告XX战是否应当对该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因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代龙云、XX战亦未与高倩倩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代龙云、XX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龙云、XX战偿还原告高倩倩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800元,本息合计34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代龙云、XX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太宗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人民陪审员  陈 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慧云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