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海川、允殿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川,允殿明,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316号申请人:刘海川,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允殿明,男,1969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张红,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刘海川与被申请人允殿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刘海川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允殿明、张红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苏晓丹用自己名下房产、车辆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允殿明、张红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允殿明、张红名下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三、对担保人苏晓丹名下产权证号为大名县房权证房产、车牌号为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昭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仲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