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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明与被告黄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黄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3民初790号原告:唐明,男,汉族,1952年7月1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文英,女,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邻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职工,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唐明与被告黄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英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日,被告黄文英因需偿还购房款向原告唐明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黄文英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现起诉来院。被告黄文英缺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被告黄文英找到原告唐明,称其妹催要黄文英借款,现在手头缺钱,向原告唐明借款40000元,并承诺给原告唐明借款利息。2015年2月,原告唐明在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长梁村2组唐家院子养猪场将4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黄文英。2016年1月20日,被告黄文英向原告唐明出具借据一张:“今借唐明现金人民币4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时间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底还钱清账,利息按时给你)”。借款人:黄文英。落款时间:2016年1月20日。2016年12月27日,黄文英在该借条上载明还款计划“黄文英2017年2月前还唐明一部分钱(10000元),我在2017年12月退休下文件后全部还完。”。落款人:黄文英。落款时间:2016年12月2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文英未归还原告唐明借款及利息。出庭证人唐苠雯当庭证实了被告黄文英向原告唐明借款40000元,并亲笔出据借条的事实;证人李厚学庭证实了借条系黄文英本人书写的事实。以上证人证言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清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巨大且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资金出借方就资金的支付细等事项继续举证,当事人已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法院应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被告黄文英向原告唐明借款40000元且系现金给付符合当地交易习惯,其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唐明要求被告黄文英支付利息,但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计算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为止。原、被告对借款还款期间内的利息未作约定,对该期间的借款利息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原告唐明借款给被告黄文英40000元依法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文英应当归还原告唐明借款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文英归还原告唐明借款4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计息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唐明承担。上述债务限义务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吴盛元人民陪审员  邓必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邓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