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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咸丰县水利水产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659号原告: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老寨村忠建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64952938。法定代表人:付光清,董事长。被告:咸丰县水利水产局,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沿河路35号。法定代表人:冉茂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爱国,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大鲵自然保护区繁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垫付资金1875062.75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1025647.1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3月,因大鲵自然保护区繁育基地功能设施不齐全,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口头协商同意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垫资修建管道工程、蓄水池工程、围墙工程、仿生态水池工程、其他工程各种设施等费用,再由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将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资金返还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达成后,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垫资将上述工程保质保量修建完毕。咸丰县水利水产局至今未将上述资金返还给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咸丰县水利水产局的行为违反了约定及法定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咸丰忠建河大鲵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于2007年12月29日签订的《湖北省咸丰忠建河大鲵自然保护区驯养繁殖基地科技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原、被告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咸丰县茜枫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沙正友审 判 员  朱登武人民陪审员  方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