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东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5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禧,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汉族,文盲,农民,住金明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月3日被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禧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东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刘东禧伙同他人来到中牟县官渡镇桑园村,盗窃被害人王某妻子停放在自家院子里的灰色速派奇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又盗窃被害人董某停放在家中大棚里的黄色隆鑫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之后将隆鑫牌电动三轮车卖掉,所得赃款分肥。经鉴定,速派奇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5元,隆鑫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990元。案发后,速派奇牌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东禧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董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赃物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9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刘东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东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东禧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东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物或相应价款追回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任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鑫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