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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高粉秀与张计萍、石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粉秀,张计萍,石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财保65号申请人高粉秀,女,汉族,住临县。被申请人张计萍,女,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石千,男,民族不详,住太原市。申请人高粉秀与被申请人张计萍、石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计萍驾驶的被申请人石千所有的×××号(保全价值15万元)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二、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石千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太原市小店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