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夏景锋与杨文杰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景锋,杨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夏景锋,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杨文杰,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刑终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受理夏景锋与杨文杰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文杰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56777.5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