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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晓青、黎美绒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晓青,黎美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舒业灼,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国姣,女,慈利县二坊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陈晓青,男,1987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701057015,汉族,慈利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康乡伏美村07016号。被执行人:黎美绒,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706123625,汉族,慈利县人,农民,住慈利县二坊坪镇八步桥村6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晓青、黎美绒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21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贤清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