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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宝福、赵春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梁宝福,赵春勇,郭红霞,曹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201号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纳文东大街公安综合楼16号。法定代表人:燕飞职务:董事长被告梁宝福,男,1971年5月7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春勇,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郭红霞,女,1973年1月6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曹冰,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宝福、赵春勇、郭红霞、曹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占一审 判 员  孟 瑶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德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