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闫兆斌与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兆斌,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308号原告:闫兆斌,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天康园10号楼(富力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谢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兆斌与被告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兆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