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现暂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温州。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王某伙同郑某、杨某、陈某、聂某等人(均已判决)组建支付宝群,召集谢某2、唐某等人利用支付宝抢红包,以红包小数点后两位“牛牛”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截止2月26日,涉案支付宝群内参赌人数达200人次以上,赌资达12万余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聂某、郑某的供述,证人谢某2、唐某、“阿星”(化名)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照片截图,统计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虞小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坤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