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凤鸣与泽州县巴公镇渠头村村民委员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442号张凤鸣与泽州县巴公镇渠头村村民委员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凤鸣依据(2016)晋0525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5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泽州县巴公镇渠头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凤鸣136950元、一审诉讼费2950元、二审诉讼费2099元、执行费2030元,以上共计1440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4029元扣划至本院,申请人亦领取此款,执行费2030元,被执行人泽州县巴公镇渠头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442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