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方志敏申请执行聂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敏,聂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方志敏,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执行人:聂有明,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方志敏申请执行聂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中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