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5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韦绪叶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韦绪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80号。法定代表人:梁培忠,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韦绪叶,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平南县。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与韦绪叶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绪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韦绪叶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查明,被执行人韦绪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绪叶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绪叶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