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红,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捷,该中心干部。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24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