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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曾志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刑初17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志杰,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7年3月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志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钟旺、代理检察员全燕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志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曾志杰在罗源县凤山镇南郊西路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鬼火牌电动车,后被告人将该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罗源县松山镇岐头村一家车辆修理店。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2480元。2.2016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曾志杰在罗源县凤山镇妈祖新村盗取被害人陈某停放着的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在开到罗源县滨海新城路段时,因该辆电动车前轮爆胎,被告人曾志杰遂将该丢弃在路边。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人民币2976元。3.2017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曾志杰在罗源县凤山镇南西路盗取被害人吴某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并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曾志杰将该辆电动车弃于罗源县莲花西区楼下。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1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志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吴某、陈某的陈述,监控截图,车辆被盗地点现场照片,被盗车辆合格证及发票,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曾志杰的供述及辩解,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志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志杰系多次盗窃,且有其他盗窃、吸毒劣迹,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曾志杰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志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曾志杰应退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12元(李嫣2480元、陈光2967元、吴丽平1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