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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海庆与济南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庆,济南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032号原告:王海庆,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济南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南800米路西。负责人:张虎。被告:张虎,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海庆与被告济南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海庆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庆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庆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汝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