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海庆与济南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庆,济南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032号原告:王海庆,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济南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南800米路西。负责人:张虎。被告:张虎,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海庆与被告济南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海庆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庆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庆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汝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