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单洪涛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钟江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教育产业投资管理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洪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钟江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教育产业投资管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62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单洪涛,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买彦州,系该单位总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慧,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钟江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龙源教育产业投资管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上诉人单洪涛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辽宁省分公司)、沈阳钟江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江源劳务公司)、辽宁龙源教育产业投资管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龙源物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洪涛上诉请求: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是错误的。上诉人在2016年12月领取第14个月失业金时才知道由于被上诉人联通辽宁省分公司没有为上诉人缴纳2000年3月至2007年2007年12月期间的失业保险金,致使上诉人只能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故上诉人于2017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被上诉人联通辽宁省分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沈阳钟江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龙源物业公司未答辩。单洪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联通辽宁省分公司向单洪涛补发失业金损失10710元(失业金损失10个月,每月1071元)。事实和理由:单洪涛自2000年3月至2015年9月一直在联通辽宁省分公司工作,联通辽宁省分公司从2000年3月至2009年2月及2009年5月、2014年1月、2015年5月、6月、7月均未给其交失业保险。导致单洪涛在2015年9月失业后仅领取14个月的失业金损失,根据规定最长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故单洪涛要求联通辽宁省分公司向其支付10个月的失业金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联通辽宁省分公司与辽宁大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订6份物业管理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后联通辽宁省分公司又与龙源物业公司分别签订2份物业管理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起至今。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负责为联通辽宁省分公司的日常车辆提供驾驶服务及派发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招聘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联通辽宁省分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钟江源劳务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与龙源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钟江源劳务公司按照龙源物业公司的用工需求,提供劳务人员。单洪涛分别于2014年2月8日、2015年8月1日与钟江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4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单洪涛签订劳动合同后,由钟江源劳务公司安排到联通辽宁省分公司担任司机工作。后钟江源劳务公司又分别于2015年7月23日和2015年10月1日与单洪涛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和解协议,钟江源劳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已向单洪涛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再无其他纠纷。钟江源劳务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1日和2015年10月1日为单洪涛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7年1月4日,单洪涛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7年1月5日作出沈浑劳人仲不字[201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另外,单洪涛于2017年2月15日撤回对钟江源劳务公司、龙源物业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庭审中,单洪涛认可其于2015年10月1日与钟江源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到联通辽宁省分公司工作,那么单洪涛自2015年10月1日起即应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但单洪涛直至2017年1月4日才申请仲裁,单洪涛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且单洪涛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事由,故一审法院对联通辽宁省分公司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予以采信。单洪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单洪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单洪涛负担。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自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上诉人的失业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证明上诉人在与钟江源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就可以到官网查询个人失业保险信息。上诉人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他提供的这个材料我当时就提供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合本案,2015年10月1日上诉人与钟江源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到联通辽宁省分公司处工作,但上诉人2017年1月4日才申请仲裁,上诉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事由。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单洪涛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杨多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