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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东红与黄玉华、张洁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红,黄玉华,张洁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956号原告:黄东红,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黄玉华,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张洁萍,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黄东红与被告黄玉华、张洁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黄东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东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计1442元,由原告黄东红负担。审判员  向晓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