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继芳与张又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芳,张又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867号原告:王继芳,女,1934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又月,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芳与被告张又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勤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