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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继芳与张又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芳,张又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867号原告:王继芳,女,1934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又月,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芳与被告张又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勤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