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红军与渭南市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军,渭南市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231号原告:郑红军,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光荣,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军与被告渭南市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军变更诉讼请求为退还购买商品房定金1万元。于2017年7月14日,原告郑红军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红军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红军承担。立案时收取的立案费300元,退还原告郑红军275元。审判员  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校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