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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利国与李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国,李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366号原告:王利国,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李自伟,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生,住汝州市。原告王利国与被告李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利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国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