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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9执97号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男,被执行人姚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某某已履行案件执行款102000元,收取执行费4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9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