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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单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单萍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街道十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龚晓东,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系该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开越,系该院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原告):单萍,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国棉一厂退休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法定代理人:钟某(系上诉人单萍丈夫),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九江广播电视台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单萍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开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况,部分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单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江颖审判员  周 炜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沁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