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细姣等与肖成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件土,李细姣,肖路华,肖成发,肖录秀,肖成秀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初1120号原告:肖件土,男,193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李细姣,女,194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国,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路华,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肖成发,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启燕(肖成发之妻),住新宁县回龙镇村田村*组。被告:肖录秀,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肖成秀,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肖件土、李细姣与被告肖路华、肖成发、肖录秀、肖成秀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原告肖件土、被告肖成发未到庭以外,其余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件土、李细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按每人的责任份额共计每月支付赡养费1771.6元及肖件土的护理费910.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肖件土治病医药费和以前治病所花费的医疗费2万元(未除去已报农合金额);3.俩原告的百年送终费用由四被告按份承担;4.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肖件土、李细姣夫妇共养育了四个子女,长子肖路华、次子肖成发、长女肖录秀、次女肖成秀,均已成家立业。现二原告已步入晚年,体弱多病,特别是肖件土身患脑梗死等多种疾病,瘫痪在床,失语,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及饮食起居都需要专人照顾,李细姣已年迈,无照顾护理能力,且二原告无生活来源。肖路华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还对俩原告多次实施暴力。肖件土重病住院治疗期间,肖路华未出分文医药费,也未看望父亲。肖件土出院时,李细姣请求肖路华去医院接父亲,肖路华非但不去接父亲还借故打伤了母亲李细姣。多年来,俩原告的生活费及医疗费都是由次子肖成发承担和女儿肖录秀、肖成秀承担相应的支助义务。现俩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肖路华辩称,1.父亲住院,是我送到医院,出院时是我儿子接回;2.原告起诉状说我打伤父母,没有证据证明;3.母亲李细姣卖了山上的树,应该有钱给父亲治病;4.父亲肖件土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用我的农保卡报销的,等于是我出钱给父亲治病。肖成发辩称,1.俩原告起诉状所述全部属实,肖路华没有出钱给父亲治病,只去了医院两天;2.父亲今年的医药费说好肖路华、肖成法各出3000元,肖录秀、肖成秀各出1000元,我们仨都付了,肖路华拒付;3.本次诉讼就是因为肖路华拒付医药费还打伤母亲,父母亲才起诉的;4.父亲70岁之后,我每年给了父母亲2000元;5.每年父母生日、过年过节,我和两个姐姐都会给父母钱,但肖路华是否给了我不知道。肖录秀辩称,父母亲每次生日我都在,哥哥肖路华只在一起吃饭,但没有给钱。肖成秀辩称,1.父亲生病住院,都是我在照顾,照顾父亲的生活费也是我负担;2.父母每年生日、过年过节我都给了钱;3.愿意承担赡养费份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是,1.李细姣诉称肖路华不尽赡养义务,还对俩原告多次实施暴力,肖路华认为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承认。但根据其他仨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肖路华平时对父母态度不好,曾经有过殴打父母的行为,兄弟姊妹们协商好每年应付给父母的生活费都拒绝支付;2.肖路华认为俩原告有田有土,能自己劳作,有生活来源,无需赡养。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肖件土的诊断证明等,确认肖件土患脑梗死、高血压二级高危组,瘫痪在床,需要专人陪护,李细姣虽然目前身体状况尚可,但亦年满七十周岁,俩原告均无经济来源。3.俩原告诉称肖路华拒绝承担肖件土住院的医疗费,肖路华认为以自己的农保卡给肖件土结算住院费,即相当于自己支付了医疗费。本院认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村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合。肖路华作为俩原告在儿子,有义务为年老的父母亲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投保人缴纳的只是保费,农合报销的医疗费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所负担,不能认定是肖路华的钱。本院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俩原告将四名子女抚养成人,现均已年过古稀,没有能力通过正常劳动获得收入,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特别是肖件土患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目前主要靠年逾古稀的李细姣护理,李细姣已经力不从心。作为子女的四被告均应履行赡养义务,不但应在物质上给予必要的帮助,还应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护理,使父母在精神上有所慰藉。肖路华作为长子,对年老体衰的父母态度粗暴、照顾不周,在父亲患重病后不给予积极治疗,甚至殴打父母,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肖路华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弟弟妹妹们齐心协力,帮助父母安度晚年。俩原告要求各被告按份支付赡养费和肖件土的护理费、医药费、俩原告百年之后丧葬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俩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肖件土近年医疗费2万元,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花费了多少,且肖成法、肖录秀、肖成秀已经承担了部分医疗费,故对俩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肖路华、肖成发、肖录秀、肖成秀自2017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肖件土、李细姣赡养费443元(肖件土、李细姣各221.5元);二、肖路华、肖成发、肖录秀、肖成秀自2017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肖件土护理费221.5元;三、自2017年8月1日之后,肖件土的医药费由肖路华、肖成发、肖录秀、肖成秀平均分担;四、肖件土、李细姣死亡之后的丧葬费由肖路华、肖成发、肖录秀、肖成秀平均分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肖路华、肖成发、肖录秀、肖成秀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