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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志涯、襄阳萱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涯,襄阳萱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莫香连,湖北众才集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涯,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萱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庞营村。法定代表人:赵德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香连,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众才集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黄冲村。法定代表人:莫香连,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志涯因与被上诉人襄阳萱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萱博公司)、莫香连、湖北众才集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才集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5年6月22日,莫香连与赵志涯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后,赵志涯是否对本案所涉山林实际占有和管理的事实,本案没有查明。另外,在萱博公司诉众才集成公司、莫香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法院以〔2016〕鄂06**民初002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案诉争林地。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赵志涯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作出(2016)鄂06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驳回赵志涯提出的执行异议。赵志涯不服,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在本案诉讼中,赵志涯所指向的强制执行行为具体而明确,即使存疑,在没有释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其自始至终未作出过“(2016)鄂襄城民保字第00246号民事裁定书”为理由,驳回赵志涯的诉讼请求,程序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志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张耀明审判员 陈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诗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