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8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深圳中天卓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天卓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8935号 原告深圳中天卓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嵘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小毛,深圳中天卓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肖波,女,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天卓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活光 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 人民陪审员 张国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