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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宁华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关丽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华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丽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803号原告南宁华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宁武路30号四楼410室。组织机构代码:690231497。法定代表人罗光照,董事长。被告关丽云,女,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住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华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丽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华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华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华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金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钧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