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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274号原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负责人宋佑武,厂长。委托代理人罗广龙,男。被告陈军,男。委托代理人李国华,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籍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