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泽巍与钟臣、吴九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泽巍,钟臣,吴九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9民初342号原告:曹泽巍,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玉香,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钟臣,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吴九娇,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原告曹泽巍与被告钟臣、吴九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泽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玉香、被告钟臣、吴九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泽巍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和工资款53600元;2、被告吴九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被告钟臣承包了上万高速公路建设的防护工程。为此,被告聘请原告组织人员为其施工,当时约定,工程于2017年初完工,工程验收后立即支付工程款。原告承接工程后,当即组织人员并带资按质按量要求施工。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从上万高速公路项目部结清了全部工程款。当原告找被告结算并要求支付工程款时,被告却以没钱支付为由,拒不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和工资款共计53600元。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在万年县劳动部门的主持下调解,钟臣同意于2017年2月27日向原告还清所欠的工程款及工资53600元,被告吴九娇作为钟臣的母亲,同意对被告钟臣所欠的工程款和工资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但时到今日,二被告仍没有向原告支付其所欠的上述款项,严重侵犯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钟臣、吴九娇没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常住人口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复印件两份(经庭审核实与原件一致),证明被告钟臣尚欠原告工程款及工资款共计人民币536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其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二被告也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其证据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被告钟臣承包了上万高速公路建设的防护工程。为此,经与原告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组织人员为其施工,工程于2017年初完工,工程交付验收后,被告钟臣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承接该项工程后,当即组织人员并带资进行施工。工程如期完工后,并经验收合格、已向业主交付,被告钟臣以承包人的身份从上万高速公路项目部结清了全部工程款。当原告找钟臣结算并要求支付工程款时,钟臣以没钱支付为由,拒不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和工资共计53600元。2017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钟臣在万年县劳动部门的主持下调解,钟臣同意于2017年2月27日向原告还清所欠的工程款及资53600元,被告吴九娇作为钟臣的母亲,同意对被告钟臣所欠的工程款和工资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但二被告至今仍没有向原告支付其所欠的上述款项,原告遂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本案原告与被告钟臣经过协商一致,由原告为其完成上万高速防护工程,原告如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和工资。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和工资536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因此原告与被告钟臣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在被告钟臣不按约履行债务时,有权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钟臣支付工程款和工资,合理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吴九娇为钟臣所欠原告的上述款项提供保证担保,因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第、第十九条、第二十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钟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泽巍支付工程款及工资53600元。二、被告吴九娇对钟臣所欠原告曹泽巍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被告钟臣、吴九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游盈忠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人民陪审员 丁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卿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