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行与候学民、许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行,候学民,许敏,牟建春,胡兰娜,牟建民,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中心路***号。负责人韩晓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穆晓毅,男,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候学民,男,1986年2月22日生,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许敏,女,1987年12月15日生,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牟建春,男,1985年6月10日生,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胡兰娜,女,1988年4月25日生,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牟建民,男,1979年6月4日生,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李红,女,1980年11月29日生,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候学民、许敏、牟建春、胡兰娜、牟建民、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160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候学民、许敏、牟建春、胡兰娜、牟建民、李红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候学民、许敏、牟建春、胡兰娜、牟建民、李红并了解各被执行人的状况。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