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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焦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刑初542号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迪,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正阳县公路局养护工程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正阳县。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2时19分,被告人焦迪(已办理C1驾驶证,2017年3月1日因酒后驾驶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大众牌普通小型轿车(牌号豫Q×××××)上路行驶,行驶至正阳县公路局家属院门前时,被正阳县公安局执勤的民警查获。随即对被告人焦迪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焦迪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88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焦迪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焦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焦迪的供述、证人梁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暂扣)、送检情况说明、(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343号鉴定书、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正阳县公路管理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迪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