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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萍、天津中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天津中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133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84年8年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天津中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飞。案由:劳动争议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18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机动车辆和房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13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奇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树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