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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冰、王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王辉,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刘冰,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莱西市,系莱西市宏利胜建材经销部的业主。被执行人王辉,男,31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原孙受镇驻地)209省道西。法定代表人刘晖,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冰与被告王辉、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     玉     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     宏     伟